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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县护士执业注册及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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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卫办〔2008〕131号 关于全县护士执业注册及 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卫生(分)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护士执业注册及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首次)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县卫生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它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当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士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2007年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延续(再)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证明(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另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10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分); 注:未达到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要求的,可以以护士定期考核中的省级集中培训项目学分作补充。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4、其它情形: 不予延续注册的两种情况: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其它情况: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 年的,还应当提交我市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有关负责人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电子版(县医院、县中医院)统一送交卫生局业务股(联系电话:2181770 联系人:王珍)。 (二)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入省变更)、注销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人员须逐级上报,由省卫生厅负责终末审核,经终审合格人员,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仍在临床、教育、管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或者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在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仍在护理工作岗位者,提供《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年两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三)其他: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同护士执业注册。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执行,申请执业注册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遗失补办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四)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安庆卫生网:http://www.aqws.net.cn)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有关费用的缴纳: 1、护士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98号文件,护士注册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机关缴纳注册费,执业注册8元/人,延续注册4元/人,护士变更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缴费同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证书费:每人4元。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医政司统一制作,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 (六)护士注册工作关系到护士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乡镇卫生院要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严防漏报、错报等现象发生。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5、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6、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换发证工作进度表 (注:以上表格请登录安庆卫生网站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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