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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医疗机构药械购销制度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7    

岳西县医疗机构药械购销制度

 

为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规范医疗机构药械购销程序,促进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省8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特制订岳西县医疗机构药械购销制度。

一、县级医疗机构药械销售价格按县卫生局2006年转发《省物价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安价管〔2006100号文件)执行。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等其他医疗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县级医疗机构除急救药品外,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网上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实行询价采购,生物制品按规定渠道采购。

三、各医疗机构应成立药械购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成员由药库、药房、计财、医疗、护理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药械采购工作:

1、药械采购一律由药房、库房提供采购计划,分管负责人审签,药械购销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共同确定采购药械的品牌、数量和经询价确定价格。

2、医疗机构必须在药械采购前,审查药械经销商资质并提供的药械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在药械入库、出库前,查验药械质量和有效日期。

3、药械采购款一律按采购实价总额,通过银行,转账到药械经营单位账户,禁止现金交易,禁止接受药械经销商的回扣和礼品等。

四、各医疗机构药械购销领导小组,对所进的药械质量负责。

五、各医疗机构在药械购销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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