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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县餐饮经营单位和业主的一封信 | ||
| 作者:admin0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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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餐饮经营单位和业主的一封信 近来,国务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成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于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定由卫生部门牵头餐饮消费安全整治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卫生部组织制定了《2007年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提出年底前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的工作目标。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我县也及时制订了《岳西县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局长为副组长,县工商局、药监局、公安局、市容局、县法院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岳西县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还对全县的餐饮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登记并同步开展了卫生法规宣传的指导工作。现在整治阶段工作已经开始,第一轮监督检查和指导已经结束,但仍有部分餐饮单位没有主动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仍有一些餐饮单位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一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由于我县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卫生设施缺乏,防护设施简陋,规章制度不全的现状,给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规范餐饮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就餐饮经营卫生要求告知如下,请大家对照检查,自觉遵守。 一、餐饮经营单位和业主是餐饮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完善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餐饮服务的卫生安全。 二、餐饮单位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三、所有在城关地区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11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所有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并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四、县卫生局将于11月10日前对全县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未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予以取缔,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示,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到此类餐饮单位消费。 岳 西 县 卫 生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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