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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admin0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岳卫办[2008]111号

 

各卫生(分)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以来,国家卫生部及全国有关新闻媒体陆续通报了医疗机构违规违法执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医疗责任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有关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受到相应处理,社会对此反响强烈。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广大患者医疗安全,县卫生局决定开展全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与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情况(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等);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执行情况(诊疗科目、特殊检查的准入等);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情况(设备购置批文,使用准入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情况(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等);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分类处理、集中规范处置等);

6、《消毒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情况(医院感染控制,消毒管理等)。

三、检查对象

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卫生(分)院、个体诊所为必查对象,每个乡镇抽查12个村级医疗机构或卫生所。

四、检查时间

1、自查自纠阶段(102131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卫生所、村卫生室(点)、个体诊所的自查自纠,由各卫生院布置。

2、监督检查阶段(11110日):县卫生局将组成两个监督检查组,分别由县局领导带队,卫生监督所等股室参加,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医疗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医、依法执业的重要性,强化自律意识。

2、严格自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三基三严”训练,自觉纠正违法现象,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3、依法监管。县卫生局监督检查组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检查笔录。发现违法行为,除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外,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局将对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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