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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知 | ||
| 作者:admin0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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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辐射应用管理,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为促进我县开展射线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切实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和放射诊疗工作。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许可事项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请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三、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和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放射诊疗安全。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医疗机构辐射安全防护和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查处辐射安全防护和放射诊疗工作中违法行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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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admin05 责任编辑:admin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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