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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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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221号 各市、县(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和《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现就做好《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抓好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严格依法许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依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对5月1日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落实各项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5月1日起,对新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进行许可。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入手,以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与装备以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装备及应用水平,运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现代化。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对《实施细则》及我省两个配套文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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